北宋大相公_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 首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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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第四百四十九章 出于信任 (第2/3页)

遇,但是在婚姻生活中,宗室的与普通人家一样也会面临诸多问题。

    而宗室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,多为与其他大家族联姻,为政治婚姻,是利益结合。

    因此为了维护宗室婚姻的稳定,防止因宗室随意离婚而影响皇权的稳定,在宗妇和宗子的离婚上,北宋有诸多的限制。

    宋神宗熙宁十年下诏:“宗室离婚,委宗正司审察,若于律有可出之实或不相安,方听;若无故捃拾者,劾奏。”

    宋哲宗元符元年九月二十三日,三省言:“今后宗室及非袒免离妻,如已经开封根治者,令大宗正司并限半月审察。”

    从两则史料可见,宗室离婚并非易事。

    首先,夫妻不和必须已成事实。其次,需要由直接管理宗室事务的大宗正司在具体的期限内彻底审查,是否准许离婚还需要酌情而定。

    在北宋宗室中,因夫妻不和的典型案例是赵颢与其夫人冯氏。

    《宋会要辑稿》中记载冯氏因与丈夫不和而送至瑶华宫:

    “哲宗元祐二年六月六日,诏扬王颢妻崇国夫人冯氏先送瑶华宫入道崇:宜特赐法名守冲,仍赐紫衣,号希真凝寂大师。先是元丰二年,以与王不协,送瑶华宫,至是始有是命。”

    《资治通鉴长编》中记载:“失爱于王,屏居后阁者数年。”

    元丰二年春,岐王宫失火,岐王乳母因与夫人冯氏不和,便同两名婢女诬陷是夫人冯氏纵火。

    而岐王素听信乳母和婢女所述,便上诉于太后,“太后怒谓上必斩之,上素知其不睦,必为左右所陷”。

    待查明真相后,夫人泣拜谢罪,乃曰:“纵火则无之,然妾小家女福薄,诚不足以当岐王伉俪,幸赦其死,乞削发出外为尼。”

    太后曰:“闻诅詈岐王,有诸?”对曰:“妾乘忿或有之。”

    神宗乃罪乳母及二嬖人,命中使送夫人于瑶华宫,不披戴,旧俸月钱五十缗,更增倍之,厚加资给,曰:“俟王意解,当复迎之。”

    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,冯氏与岐王不和而受乳母挑拨离间,虽然最终神宗严查真相而还冯氏清白,但冯氏仍被送入瑶华宫,“俟王意解,当复迎之。”

    元祐二年丙戌,哲宗又下诏“赐扬王妇崇国夫人冯氏为希真凝寂大师,赐紫衣,法名守冲,居瑶华宫。冯氏在元丰中以扬王不睦听离,送瑶华宫入道,未赐法师名号,故有是命。”

    这里明确了在元丰年间,冯氏已经与赵颢“听离”,送入瑶华宫。

    而冯氏的处境也从不披戴、不赐法师名号转变为赐予法号,说明冯氏已经真正出家入道。

    由上可知,在北宋虽然按律规定,准许宗妇与宗子离婚,但在实际执行上,限制还是很严格的。

    从冯氏与赵颢离婚后被送至瑶华宫出家入道可以推断,一旦嫁入皇族成为宗妇,离婚的自主权是非常有限的。

    在宋代对贞洁观的要求已经放松,在夫妻一方死亡后,男方续弦或女方再嫁或改嫁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。

    在目前笔者所搜集到的宗子墓志铭中弦的例子屡见不鲜。

    可是,竟然没有找到一个宗妇在丈夫死后改嫁的案例,并且在宗妇的墓志铭中,还大力赞扬那些为夫守寡的宗妇。

    这说明对宗子续弦和宗妇改嫁的态度是有区别的。

    那么,从法律角度来看,北宋时期对宗妇改嫁是如何规定的呢?

    北宋之初,因宗室成员较少,且与皇帝多为近亲,因此在宗妇改嫁的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。

    但随着宗室人口的增加,丧夫的宗妇开始增多,宗妇改嫁的问题日益凸显。

    庆历四年,宋仁宗下诏令,“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”,并且大功之外的宗妇必须是“夫亡而无子者”,才允许“服除听还其家”。

    但宗妇在除服后允许归家,而至于归家后可不可以改嫁并未说明。

    到了仁宗嘉祐四年,汝南郡王赵允让认为:“‘托姻皇属,而不得一望禁闼,非所以显荣之也。’奏通其籍。又宗妇少丧夫,虽无子不许更嫁。‘此非人情’。乃为请使有归。”

    至此,北宋皇帝才允许丧夫且无子的宗妇改嫁。

    对于宗妇的改嫁,北宋的限制尽管有逐步放宽的趋势,但是基本原则始终没有改变。

    即宗妇改嫁必须是丧夫并且无子,这与民间妇女只要丧夫就可改嫁相比要严苛许多。

    而且,除了相关的限制外,由于宗妇受教育程度和道德修养相对较高,本身就十分注重贞洁观,因此在宗妇的墓志铭中,为夫守寡的宗妇有许多。

    其中就有丧夫且无子符合改嫁条例的宗妇,这些人选择孤苦一生,以示忠贞。

    古代一直是“一夫一妻”制的,从来不是“三妻四妾”,正式说法应该是“一妻多妾”制。正妻的地位远远高于“妾”的地位,“妾”可以说等同于奴婢、丫鬟,其主要作用估计就是生孩子和服侍正妻。另外,“妾”生的孩子理论上的母亲就是“正妻”。宋代“妾”生的孩子倒是依然有财产继承权,不过因为这个权利,正妻害死小妾生的孩子的情况也是非常常见的事情。

    再说下宋代女性的地位问题。宋朝开始有了“理学”,但其实“理学”是到了元朝才被确定为官学的。所以,宋朝的女性和唐朝的女性一样,地位还是蛮高的。宋朝的离婚制度主要是“七出、义绝和和离”,“和离”就是协议离婚,宋朝有这个制度就充分说明了宋代女性地位还是不低的。

    “三妻四妾”问题,古代没有这种制度,但其实有一种情况相当于“三妻四妾”。这种情况就是“兼祧”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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